文 / 姚波
坊间有参加作品保真活动的人士在被问及若自己的作品被复制的话题时,一面回答我不生气且很高兴,说明我的画有价值!这倒是实在话;转而在回答其作品可否复制的问题时又自诩:“复制、模仿是一个技术问题,对于我复杂的精神(内心)活动,技术的模仿是无能为力的。”这话就未免自恋了。果真如此未知其何故要参加保真,所谓其精神活动又何以为证呢?这种不明就里的认知其实非常普遍,乍听之下似无懈可击,实则难经推敲——很简单——若其精神不能复制,那么其作品又是什么东西呢?难道不是其精神活动的确凿载体或实体吗?!所谓精神,并非虚无缥缈无形影之踪的神秘幽灵。有精神,定然就有其化显之行(形)迹所证。有形迹即产生诉诸于感知的局限及其特征,因而便可以模仿乃至复制。这正是艺术品保真行业发生的重要契机。
精神这回事,常被人们不明就里地想象为内在而游踪不定的内心活动。谬误的根源正在于对其是“内在而游踪不定”的判断上,诡辩者的认知通常既迷失于此,同时其谬想之发挥亦借题于此。其实永无停息思想流往往呈碎片般的思绪滚动乃至跃动、闪动状态,其内容之间或联系着或因“插播”间而断之或又接续而行或由于某种闪念而拐入歧路……总之我想澄明的是,这绝不是精神的形骸。我把精神理解为一种整体显现出来的弥漫着的气质面貌。亦即,精神要想成为精神就必须落实为事、物、场域或文字等具体可感的形式,以便其由内而外弥漫于其中,形成明确的心理-知觉现象,最终被认知、感知确证。反之,在没有被落实为具体形式、具体对象之前,精神就只是处于尚未明朗、无所寄托故无法确认的心理活动或期待呈露的内心预备状态。
由于必然成为某种对象化的表现,精神活动就告别抽象,冲破“内心预备状态”而被固定为特定形态的贮存形式——既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绘画的、舞蹈的、雕塑的乃至说唱的、音乐的——成为可以被拿捏、效仿、传达的精神产品(载体或实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才会有学习的榜样,有被不断传唱的音乐、歌曲,有备受青睐的绘画种类、样式及风格,有令人肃然起敬或嗤之以鼻的文风……凡此种种都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明确把握的精神样态,从而使得精神变得实在可触。
明白了“精神”的内在酿成及外显方式,我们就不难察明所谓“个体内心的精神活动是不可复制的”论调乃偷换概念的诡辩之说。它将尚未厘清其内涵而真正酿成某种精神的“心理预备活动”,混同于已然确立其内涵并由特定形式(载体)确定并焕发出来的“精神”。这样就在陷“精神”于不可知论泥沼的同时将精神的表现虚无化、神秘化了。这样做的目的若非是未明就里的逻辑混乱,就只能是为自我吹嘘或相互吹捧的功利需要了。
毋庸置疑,“精神”不仅可以效仿、学习,甚至也可以复制,这要视作为精神载体的载体方式、形式而论。我以为一般来说,以文本形式传递的精神是相对严谨而精确的,文法语句的封闭性力量可以让文字对其精神内涵的限制达到几乎准确无误的地步,其复制也是最容易的。通过复印、背诵、转抄等转载形式可轻易实现。如通过红头文件在全国各个角落的发布来准确传达“中央精神”等等;图示的方式也可以传达精神但显然不如文本来得精确,因为以图形释义较之以文字有了很强开放性,给个性化、角度化的领会提供了较大空间,其欲传达的精神就具有了相对的不确定性与或然性,或者说不确定性、或然性就成为图形之精神传达的一部分,因而“误读”的几率提高。但这并不影响对其精神的复制。相对而言,对艺术品所传达之精神的复制,因为其个性化的绘画方式以及绘画性所必然带出的行迹偶然性,看起来都会使复制行为的亦步亦趋变得相当麻烦而成为不太可能的事情。然而,一定不要忽略的一点是,“精神”本身作为一种散发出来的气息把握,其仿制并非需要对对象全因素的精确掌握和仿袭,只要抓住并仿造其风格中的几个重要形式特征即可奏效,尤其是绘画。譬如复制一幅梵高的作品并不是一件难以做到的事。
由于精神之焕发的场域气韵特征,使得对决定艺术品仿制难度因素的认知通常会与人们想象的相反,呈现出写实难于写意,写意难于涂鸦或抽象。其道理正在于对精神的气韵特征捕捉的技术含量上:越是依赖严谨形态及其绘画技术形成的精神传达,其模仿就越要依赖于对技术-艺术的掌控能力,因为其精神特征相对隐晦而由其形式及其精微细节与技术性较强的艺术处理的严谨复杂性所支撑;反之,其技术与形式的表达越是趋于随情随意、情绪化的画面,其精神特征就相对明了而容易把握,因为所有绘画因素的铺展多倾向于艺术性较强的即兴技巧运用,而无需十分严谨的形式细节及其技术参照、限制的支撑,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个人的情绪、作画积习及审美眼光,而这些东西的呈现恰恰拥有相对鲜明、强烈的(绘画)视觉特征。因而其模仿重在捕捉其个性化的构图、笔触、组织习惯所构成的气氛,反而不必拘泥于严谨的形似,从而大大降低了其精神的把握与复现的难度。
有鉴于此,所谓精神活动不可模仿与复制的认知显然流于肤浅和绝对化了。现如今连人类都可以克隆自己了,一些艺术品的高仿完全达到去专家化的乱真程度,所以保真行业的发展可谓正逢其时。不妨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想一下,商家保真行为的指针所向究竟是什么,仅仅是为维护艺术家的权益而防止赝品吗?
所谓艺术作品或曰精神产品的不可复制性,我以为主要是针对“原作的惟一性”而言的。由于原作永远就只有一幅,故逻辑上“第二幅原作”就不仅是悖论及对“原创性”的侵害,同时会严重损害其“专利”的商业价值。这一点在音乐光盘的原版与山寨的较量中体现得尤为淋漓尽致:被复制的音乐,其艺术(精神)价值无损毫厘,可商业价值却一落千丈,因为“惟一性”被消解、瓜分了。因此,所谓对艺术品的保真,其实并非只针对“精神活动”的保真——如上所述这是不可能且荒谬无益的——而是它极力要维护的“精神产品的惟一性”。说白了,一幅画作,不仅要杜绝他人复制,更要防止艺术家本人出于对商业利益的谋求而自行复制(这种事在中国画界可谓寻常之事)。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保真”的指针或许更多朝向对艺术家商业道德的法律约束上。我想这也是保真的深层蕴涵所在吧。
2015年5月22日于星海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