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卓越美术胜诉声明
我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6民终2755号),对新越画室负责人张海胎诋毁卓越美术侵犯名誉权审理终结:
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602民初2645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海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新浪微博(新浪微博名为“漳州新越画室招生部”)、QQ空间(QQ号为1396258969)以及“福建省美术教师交流群”QQ群上发表对原告漳州卓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
二、被告张海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漳州卓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感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芗城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对卓越美术的依法维护;感谢关注此案的业界同行、朋友们;感谢家长和学生们一如既往的对卓越美术信任与支持。
卓越美术必将更好的提升专业素养,维护好行业风气,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
漳州市芗城区卓越美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21年1月3日